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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科、专业均可以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
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本细则和学校规定的相应
条件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
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和硕士学位授
予的组织评定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开展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各学院成立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
称分委会)。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修满培养方案所
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掌握本学科或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
外语且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论文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
整性,学术学位论文应符合所在一级学科评议组对学位论文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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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要求,专业学位论文应符合所在硕士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
学位论文的规范性要求;学位论文必须通过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
测,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学位论文的研究结果应具有一定的
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
实际指导价值。
第七条
学位论文应在某一方面反映出对所研究课题的新
见解,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表明学位申请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
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由分
委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同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
取得相应的学术成果后,可向所在分委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
学位申请,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材料并接受资
格审查。
第九条
分委会负责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根据培养方案
要求综合审查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
水平和业务能力。经审查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接受其
学位申请,并签署同意学位申请的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备案。
第四章 学位论文盲审评阅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全盲审评阅制度。
第十一条
导师、分委会、研究生处协同开展学位论文的盲
审评阅工作,具体评阅程序如下:
(一) 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审阅学位论文并写出详细评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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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分委会审核。
(二)研究生处负责盲审论文的评阅组织。盲审采用以下两
种方式之一:第一种是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
“学位论文送审平台”等第三方论文评阅平台进行盲审,硕士学
位论文盲审以该种方式为主;第二种是组织相关学科专业的外单
位专家进行函评,函评人必须为 2 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
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论文评阅时间不低于 15 天。
(三)需要保密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分委会
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四)函评时,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以及是否同意参加学
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送审平台”盲审不合格,不同意参加
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函评的学位论文,必
须是 2 位评阅人同意,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 1 位评阅人不
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可再增聘 1 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增聘的评
阅人仍然不同意该论文参加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 2 位
评阅人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再次的学位
申请必须在半年以后。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般
安排在每年 6 月和 12 月,如需提前或推迟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
批准。申请人必须按时参加答辩,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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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分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并于答辩前 3 天张贴论文答辩公告,如期公开举行;涉及国家机
密或技术保密的论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分委会负责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一
般由 5 名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原则上
应至少包含 1 位分委会委员,1 位外单位专家,学位论文指导教
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由教授或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负责主持答辩过程。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 1 人,由本专业中级及
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负责处理答辩工作
的具体事务,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答辩前审阅论文,在答辩时
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论文答辩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
或以通讯方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投票。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其程序如
下: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答辩程序。
(二)答辩人指导教师介绍答辩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
绩、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等基本情况,介绍结束后暂时离开答辩
场地。
(三)答辩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尤其是论文的
新观点、新见解、科学意义或实际价值,时间不超过 40 分钟。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就学位授予事宜评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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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
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决议书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条
答辩秘书负责做好答辩记录,答辩结束后 2 个工
作日内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决议书、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整
理立卷,报相关分委会审核,最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
会同意,可在半年以上、1 年以内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 1 次;
逾期未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二十二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根据答辩委员会
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定稿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统一要求
的规范进行装订,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送所在学院,同时提交硕
士学位论文电子版等相关材料。
第六章 学位审定授予
第二十三条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向分委会提交以
下材料供审查:
(一)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二)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三)硕士学位论文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
(四)学位论文评阅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七)硕士学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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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九)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分委会一般应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
逐个审核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及答辩材料,并以不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表决,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出席会
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过半数通过;分委会的决
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书中,并由分委会主席
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答
辩委员会和分委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出现会议的
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
位的名单,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
布,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颁布。
第二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硕士学
位的决定有异议,可在决定公布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令第 34 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应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表决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经
全体成员(出现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过半数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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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和具有硕士生毕
业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
件,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
国学者,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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