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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自命题(以下简称“自命题”)工作,提高命题质量,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命题工作始终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提升工作水平,规范工作管理,确保工作安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命题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校长任组长,研究生处、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招生学院院长为成员。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审定自命题工作制度及方案,落实安全保密和监督检查职责,并解决自命题工作所需人员、场所、设备和经费等各项保障条件。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自命题工作,制订规章制度以及自命题工作各项环节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和纪律培训,做好自命题科目试题制卷、封装以及寄发等工作。
各招生学院成立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等为主要成员。在命题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成立本院自命题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组织做好本院自命题科目命题、审题、评卷和安全保密工作。院长为本院自命题工作负责人和安全保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命题
第四条 命题规定。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初试试题和复试试题。初试科目命题小组应根据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进行命题。
复试科目由招生学院在复试阶段自行组织命题和评卷,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条 命题人员选拔。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两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正式在职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相当职称,其中命题小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者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招生学院选拔确定人选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条 考试范围确定。试题应结合大学本科教学内容和研究生培养目标,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察重点,突出考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试卷结构设计。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和考试时间,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优秀本科毕业生获得及格或及格以上成绩,试题难度应保持基本稳定。
第八条 试题内容及表述。试题应严禁出现政治性错误,避免出现科学性错误,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并应提供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
第九条 试题命制。命题教师按照试题模板(见附件1)打印试题,每科试题应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大致相当的正题和副题两套试题。命题时应同时确定参考答案和评分参考。
第十条 试题审核。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侧重审查试题内容的政治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题结构完整性,形式审核重点审核科目名称及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
命题人员对其所命试题内容和形式负直接责任,命题组长对试题内容和形式负最终审核责任。
第十一条 试题交接。审核无误后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参考分别用专用信封封装,并由命题人员和审核人员在封口处签字后交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严禁他人转交。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查验信封密封与签字无误后方可接收,并立即将试题存入保密室的保密柜中按机要文件进行保管。
第四章 制卷与封装
第十二条 根据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安排,监察处和研究生处负责人在保密室视频监控下,随机抽取两套试题中的一套作为考试试题。由研究生处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进行试卷印制、封装。试题应打印、铅印或胶印,严禁手写,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
第十三条 制卷、封装全过程由监察处派出人员监印、监装。
第十四条 试题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试卷袋(小信封)按教育部规定印制。试题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试题袋内,核查无误后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考生姓名、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和具体考试时间等内容,试题袋内只封装试题,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第十五条 将同一考生装有各科试题的试题袋装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注明考生编号、招生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把同一考点的中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在邮包(大信封)里附一个装有《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信封,供考点清点试卷。邮包(大信封)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十七条 封装过程要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封装好的试题存入保密室的保密柜中按机要文件保管。
第五章 寄发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处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以机要方式将试题寄、送到全国各地相应报考点。
第十九条 办理试卷寄、送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试卷运送车辆必须加装视频监控设备,运送过程中,必须对试卷存放区域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
第六章 评卷
第二十条 评卷教师选拔。各科目评卷一般以原命题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人指定为组长。
第二十一条 评卷方式。评卷采取集中、封闭方式进行,由研究生处统筹组织开展,监察处派出人员全程监督。评卷教师在命题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场所,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卷工作,评阅后当天收回交保密室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条 评卷程序。评卷应遵循“严格、公正、准确”原则,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按照试评、制定评卷细则、评判、复查、登分、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试卷按照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判。同时,评卷小组组织专人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研究生处指定专人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应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以利于提高命题水平。
第二十三条 评卷规定。评卷采用分题到人,流水作业。在题号前及答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各题分数,并签全名。用红色笔评阅,评卷记分数字准确、工整,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如有更改,应在需更改数字上加划平行双斜线,在其旁边给出更改后数字,并由更改人签全名。计算得分时,每题和每题中小题可保留1位小数,计算单科总分时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四条 报告制度。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发现的疑似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先评卷,同时作详细记录,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命题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由学校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成绩公布。学校按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上报自命题成绩。考生如对本人成绩存疑,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复查。学校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复查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等,由经办人写出复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连同答卷一并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后经确认方可改动成绩,复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由研究生处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评卷工作纪律。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细则、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和评卷结果,不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查阅考生成绩,答卷不带出评卷室,不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答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第七章 保密
第二十七条 自命题密级。自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下同)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密室建设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标准,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蛀功能,配备铁门、铁窗、三锁铁柜,并安装监控和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遴选与培训。对所有参与试题命制、审核、印刷、装订、封装、分发、移交、保管、整理和评卷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都要严格选派,必须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我校研究生的人员。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并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 命题环节的保密。命题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学校命题电脑以外的计算机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命题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命题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制卷、封装环节的保密。试卷印制、封装工作场所应封闭,并全程监控,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原稿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保密柜。试卷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应当场销毁。
第三十二条 建立应急机制。考试期间,命题人员必须保持手机畅通,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以便处理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意外情况。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同时,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
第三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命题领导小组负有全校自命题工作的领导责任。各招生学院院长负有本院自命题工作的领导责任。涉密人员为所落实的各项具体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触犯刑律者,将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