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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学院、导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和人民的高度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身心健康。
第五条 掌握所从事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领域的相关规范,在行业领域的某一方向具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六条 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
第三章 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第七条 学习年限
(一)研究生可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其中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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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硕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6-7年,最长不超过8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应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在基础学制上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提前完成所有规定学业,且在校学习时间达2年及以上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八条 培养方式
(一)实行校内外双导师(或导师指导组),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制;导师全面负责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全面成长。
(二)研究生采取课程学习、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注重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第九条 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要求,结合本学科实际,制定规范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组)指导下,根据发展需要、研究生培养要求、研究生个人特点等,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学术活动、实践活动、论文选题等内容。
第四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条 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由学位课(公共学位课、专业基础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补修课和专业实践等组成,其中,补修课为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跨学科、专业选修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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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阶段主干课程,每门课1学分,本科课程累计不得超过2学分,只记录成绩,不计入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本学分。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自然科学类所修课程不少于24学分、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少于30学分;除外国语、政治理论、实验等类型课程(20学时对应1学分)外,一般1个学分对应16学时。具体要求为:
(一)公共学位课(不少于6学分)
1.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2.第一外国语
3.工程伦理(工程专业必修)
(二)专业(领域)学位课根据国家各专业学位教指委的规定设定课程及学分。
(三)选修课(不少于6个学分)应包括人文管理类课程、专业(领域)特色课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行业进展专题课程(必选)等,体现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区域及行业特色,可以设置成模块课程,供研究生多元选择。
(四)补修课程(不计学分)根据课题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选择若干课程。
(五)必修环节:专业实践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
课程教学方式以能力培养和职业导向为本,遵循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注重发挥在线教学、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协同优势,重视培养学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考核与成绩组成
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或两者兼而有之,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或课程论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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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要有详细记录。
选修课程可以考试或考查,考查成绩记为合格或不合格。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或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
课程成绩组成包括平日成绩(出勤、平时作业、课堂表现等)、考试成绩等部分组成。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阶段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第五章 专业实践
第十三条 实践环节
实践环节包括课堂模拟实务教学和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以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为主要形式。实践环节按照国家各专业学位教指委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可采取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累计时间不低于6个月,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及实践总结报告,获得6个学分。学校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通过深入企业开展专业实践,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深对企业文化的体验,是研究生人才培养必不可少的环节。要建立多种形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积极与企业合作建立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推进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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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论文选题应来源于行业实际或现实问题,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研究内容应是选题中的一个实际问题,切合选题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试验、工艺设计、现场调研、产品制作等应有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资料。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形式
学位论文可采用案例型论文、决策型论文、应用研究论文和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国家各专业学位教指委明确规定学位论文形式的,按照专业学位教指委的规定执行。专业学位教指委暂未做明确规定的,具体论文形式及要求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试行。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论文的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的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一般为1-3万字。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技术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和实用价值。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应能表明作者确实在本领域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工作应有一定的工作量,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应体现研究生较好地综合运用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和实用价值;
(四)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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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实践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在申请学位时,研究生应达到在读期间科研成果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
各专业学位应明确规定符合本专业学位特点和要求的专业学位论文标准,重在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完成后,聘请同行专家评阅论文,且评阅人中要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论文评阅方式分为盲评、非盲评两种。通过评阅及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方可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补充修改论文资料,重新答辩一次。
没有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而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毕业答辩。
第二十条 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研究生,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位授予
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第八章 必须环节
第二十二条 入学教育
研究生在入学后必须参加入学教育,深入了解校情、院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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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学校研究生培养基本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实验室环境与工作流程。学校、学院、学科、实验室、导师对研究生加强学风与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参加校内外学术活动并撰写每次参加学术活动的体会。由导师(或导师指定专人)签字审核。
研究生须至少参加6次学术活动,鼓励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加国内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