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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20
校政发研〔2018〕5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3日
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加强我校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我校为加强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具有一定承载规模、人力和物质资源优势、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场所,是产学结合、协同育人的重要载体。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是推动研究生教育理念转变、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强化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培养基地的设立
第二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设立的条件:
(一)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我校相关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或专业实践的需求。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注重培养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并有合作的愿望;
(二)应有一定数量、符合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的专业人才,能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三)应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并具有劳动、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四)优先考虑已列入我校大学生实习实训、科研协同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基地,以及能吸纳我校研究生就业的单位作为联合培养基地。
第三条 各学院与拟申请建设单位达成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共建初步意向后,须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申报表”,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条 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由相关学院或研究生处与联合培养基地校外依托单位正式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和管理协议,明确合作目标、内容、领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论文及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协议年限等内容。
第五条 联合培养基地可挂“湖北文理学院 ***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牌匾。
第三章 基地的管理与经费保障
第六条 双方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保证双方信息、交流畅通。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不断加强建设,改善软硬件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研究、工作条件与氛围。
第八条 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企业负责推荐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丰富生产实践经验的企业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实践期间的指导工作;我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导师按照《湖北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进行遴选聘任。校内导师与企业导师应互相配合,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院应按年度向学校提交基地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地一年来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化和基地建设等情况。学校对培养基地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引导基地建设,保证基地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研究生实践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地和企业导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实践专项经费,用以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研究生实践期间的费用、以及优秀实践成果等的评选及表彰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