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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30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湖北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实施细则》《湖北文理学院教职工荣誉体系设置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政法学院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
导师聘期考核
导师实行遴选聘任制,聘期为3年,期满进行资格复核;资格复核时须满足《湖北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遴选办法》的导师任职条件且任期考核合格。
1.考核对象
2019年以来聘任的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2.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为导师近3年来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导师科研水平与指导能力等。
3.考核等级
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4.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期满导师视为资格复审通过,保留导师资格,予以续聘。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彰,授予“湖北文理学院优秀导师”荣誉称号。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导师资格。
二、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导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根据评聘分离的原则,每年由学院依据学校规定对具有导师资格的人员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1.审核对象
具有我校社会工作导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2.审核内容
(1)基本条件①应是学校正式公布的具有导师资格的我校在职教师。②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一定研究经费,或近3年内有省部级以上的研究成果。③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在岗期间有能力完成指导任务,年龄、学历、学术能力等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导师年龄应能完成一届研究生培养任务(截止2022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招生的,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如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导师招生资格:
①不参加校院组织的导师培训;
②因学术不端、教学事故或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分;
③连续三年内没有任何新的科研成果;
④未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当年度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⑤因健康或兼职等各种原因,上一年度不能正常、有效履行对研究生指导的;
⑥存在其他不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或违反师德等行为,产生不良后果的。
3.审核结果运用
审核通过的导师,可在本年度招收研究生,名单在学院网页公布,并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政法学院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