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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1
湖北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精神,为做好专业实践工作,规范实践环节的安排、管理和考核,保证专业实践训练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学位论文选题和完成创造条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处统筹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管理工作,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可以采用校内实践或校外实践两种形式。
第四条专业实践指导教师实行双导师负责制,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负责专业实践环节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专业实践的要求
第五条原则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安排在完成课程学习之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累积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者不少于6个月,其余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应符合各教指委有关要求,且应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专业实践的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在校内导师的安排下,采用以下几种形式灵活进行专业实践:
1、依托学校(或培养单位)与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等联合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工作站,由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和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2、依托校内导师自身所承担的企事业单位应用型科研课题,安排学生到单位现场进行专业实践。
3、依托校内教学科研资源,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训中心等校内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七条专业实践的内容可根据不同的实践方式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协商决定,必须从事本行业领域相关的技术研究工作以及在实践单位所从事的职业体验活动及职业素养提升等内容。
第三章 专业实践的实施
第八条 培养单位负责管理落实本单位专业实践相关事宜。包括:
1、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单位前与实践单位、培养单位、校内导师签订《湖北文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四方协议书》;
2、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所在专业类别及培养方案要求,根据专业实践安排,在校内导师指导下制订并填写《湖北文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以下简称《专业实践计划表》);
3、组织开展安全、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教育,为进入专业实践环节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20万元);
4、审批《专业实践计划表》;
5、处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相关问题等。
第四章 专业实践的考核
第九条 中期检查
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践单位 3 个月左右,实践单位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填写《 湖北文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中期检查表》,由培养单位组织校内导师到实践单位开展专业实践的中期检查。
第十条后期考核
专业实践结束前一周内,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提交《湖北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考核表》,撰写专业实践报告,由实践单位和培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录入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必修环节成绩。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
研究生处每学年对专业实践情况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培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积极推动专业实践工作且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培养单位、实践单位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培养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出台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