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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湖北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17
湖北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
秩序,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
生课程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负
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总体规划与宏观指导、教学资源的统筹
与协调、教学质量的监督与评估;承担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任务
的学院负责公共课程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实施;各研究生招生培养
学院负责落实本单位研究生课程设臵与建设、课程教学组织与检
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入校后,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指
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名称、学时、学
分和开课学期必须与培养方案完全一致。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如
有更改,应在学院和研究处备案,并在每学期排课前办理课程变
更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严格按照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
课程体系开设。日常教学不得变动课程设臵,确因学科发展或培
养目标变化而需要调整时,应在科学论证后微调培养方案,并报
研究生处备案后再对课程设臵进行调整。
第五条
所有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必须有明确的课
— 2 —
程教学方案,包括教学目标、主要教学内容、课程考核方式、参
考教材或资料、教学进度及周次安排等。
第六条
连续三年未开设或教学效果较差的课程,在重新修
订培养方案时应予以取消。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七条
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
师。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时,必须在开课前三
个月由相关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
理相关聘任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是刚性的、严肃的,任课教师
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方案进行教学工作;任何调停课必
须在教务系统上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每学年教学评价前将网上
公示本年度调停课清单。任课教师确因特殊原因较大幅度变更课
程教学计划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并报研究
生处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教学,可以
分专题授课,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学校、学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
勤、考核考试、成绩录入、教学评估及教学档案交存等管理工作;
鼓励任课教师采用专题讨论、现场观摩、案例分析、模拟训练等
现代教学方法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大力支持任课教师开展
教学案例库建设和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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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授课过程
中应充分发挥教书育人作用,结合课程内容,体现伦理道德、学
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人文或科学素养等方面内容,恪守新时
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的言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宣扬有悖社会公
德的思想,或因个人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
况,研究生处将参照《湖北文理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和《湖北文理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进行处
理。
第四章 课程安排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选课工作。原则上,选课人数少于 10 人的专业课程不
予开课,确因招生人数少,达不到开课人数的学位课可适当放宽
人数要求,需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组织各学院于每年 6 月、12 月安排下
学期课表。公共课由研究生处与开课学院协商后确定上课时间,
各招生培养学院在公共课安排基础上,确定专业课上课时间。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工作、生活和课题研究等需要推迟课程
学习的,可以申请缓修课程。缓修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
师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培养学院审核,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
— 4 —
定的考核方式进行,各研究生课程成绩按照培养方案成绩评定方
法进行评定、计算,课程考核内容应与研究生课程的深度和广度
相适应,能够反映出课程教学的目标达成度。
第十七条
过程性考核必须客观记录在教学记录册或原始
成绩登记册上,并归档于课程教学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试卷必须按照统一的命题模板印制,命题时
采用 A、B 卷制,并有对应的评分标准和命题审核表,采用百分
制,题量一般按照 120 分钟设臵;要求 A、B 卷难度相当,题目
重复率不得超过 30%;同一门课程近三年命题重复率不得超过
30%。试卷评阅采用红色笔逐题批改,每大题汇总,得分栏必须
要有批阅教师签名(章),任何分数改动之处都需要教师本人签
名,较大改动的必须注明原因。不及格试卷,应在总分栏处加盖
“不及格”专用印章。
第十九条
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
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二十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可采用课程论文、设计方案、调
研报告等形式完成,要求制订相应的评分标准,并在评分时给出
30 字以上的评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考试,各招生
培养学院安排专业课程考试。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在网上公示,
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通知到人。每个考场至少要
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老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
规定。研究生处与各学院组织巡考,实行违纪零容忍制度,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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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授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及时评定考核成绩,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生课程成绩录入。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一经录入提交,原则上不
得更改,授课教师有责任确保成绩录入真实无误。对于弄虚作假、
虚报成绩者将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为成绩复核期。在
成绩复核期内,开课单位或研究生可对有异议的课程成绩申请复
核。成绩复核要有两名以上教师参加,复核内容主要是对课程各
项考核成绩进行复查(包括是否漏判、漏加、错加、登记错误等,
但不得重新评阅试卷),复查结果反馈至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
经核查确实有误的,须由授课教师提交书面说明,复核教师签字,
并经培养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本人不得
接触试卷等有关考核材料。
第二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或课程
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1 次;无故不修或不考的,该门课程以零分
计,并计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 60 分为及格,成绩达到及格
及以上则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可申请重
修,并在重修课程的下一次开课前 1-2 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重修
手续,重修后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计入成绩单;非学位选修课不及
格的,允许另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设臵的其它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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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校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单由教务管理系统打
印,人工不得自行填涂任何信息。成绩证明经培养学院审核后加
盖研究生成绩专用公章生效;已毕业研究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档
案馆提供。
第七章 课程档案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各院教学秘书做好课程教学
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公共课程教学档案由任课教师负责收
集、交由所在学院归档保存;专业课程教学档案由任课教师负责
收集,交由各培养学院教学秘书归档保存;研究生课程档案保存
期至研究生毕业后五年。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课程教学方
案;2.课程教学记录册;3.课程考核方案及考核材料(针对考查
课程);4.A/B 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审核表,装订成册
的学生考试试卷,装订顺序为封面-空白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
命题审核表-卷面成绩单-试卷(针对考试课程);5.教务系统打
印的课程成绩单;6.其他与课程相关的重要档案材料。
第八章 质量监控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各学院组
织实施。各学院应成立教学评估与监督委员会,制定学院听课评
课制度,对学院的课程教学进行考核与评估、督察与指导;教学
检查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行研究生教育督导制度,督导员将不定期检
查督察学校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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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参照学校听课制度的有关文件,各研究生培养
学院分管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研究生处工作人员每
学期听研究生课次数不少于 2 次。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组织教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教学
中反映出的问题予以通报。对教学工作出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
师,开课单位可优先推荐参评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对连续两年研
究生反映教学质量较低的教师,开课单位应取消其研究生授课资
格 1 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培养方案的研究生课程,讲
座课程或研讨类课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各招生培养学院可以根据
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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